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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求职者接受公司Offer之后、双方订立劳动合同之前,公司可否收回Offer? 答:您好,若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均签署了Offer,则该Offer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民事合同,除非有约定的或法定的情形,任何一方都无权任意解除Offer。 用人单位只有在Offer发出后、求职者对Offer作出承诺前(承诺的方式包括到岗工作,与用人单位签署正式劳动合同,或向用人单位发出接受Offer的书面确认等方式),可以撤回或撤销Offer。
问:公司向求职者发出签章的Offer后,求职者书面回复接受Offer,其性质如何认定? 答:您好,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签署的Offer或求职者书面确认接受的Offer,一般属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受我国民事法律的保护,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问:公司和正式员工只签署了Offer,未签署劳动合同,该Offer是否会被认定为劳动合同? 答:您好,如果Offer具备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则可能会被有权机关视为劳动合同,用于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用人单位仍需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