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15 法律服务网 1674
现如今“小三”已经是常出现在新闻和生活中的词了,隔三差五我们变会在新闻中看到“某某正妻和小三当街厮打”这样的字眼。也许正是因为,家庭是我们每个人的心灵归宿,是最温暖的动力,所以社会对第三者的容忍度几乎为零。但大家是否知道和“小三”相关的可不是简单的道德问题,已经有很多事情牵扯到了法律层面,比如非婚生子、赠与第三者的财产等等。
中年大叔出轨90后,送房、送车
朱女士与陆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就在两人结婚十周年之际,她竟然发现陆某有婚外情,对象还是一位比他小24岁的90后姑娘,并且他们已经有一个刚出生不久的孩子!这着实给朱女士带了痛苦和不小的打击。
由于工作原因,陆某婚后经常住在承包工地,与当时还不满20岁的女子李某结识,之后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同居。2015年1月,李某与陆某有了自己的孩子。同年9月,李某按揭贷款后在苏州高新区购入一套75万元商品房,登记所有权人为李某。就在买卖合同签订当日,陆某向房产商支付20余万元。到2016年1月,陆某又出资30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捷豹轿车,车辆登记在李某名下,可见这个大叔对待情人还真是大方、“有情有义”。
但是俗话说纸包不住火,在东窗事发后,年过五旬的大叔陆某深感懊悔,向妻子承认了自己与李某的不正当关系。陆某称因李某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所以才赠与了大量财物。这个理由给哪个女人听了不来气?出轨还把共同财产拿去养“小三”,没有经济来源就给买房买豪车?您怎么不去拿钱捐助那么多大山里没有经济来源的孩子呢?好吧我们言归正传,最终朱女士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将丈夫与李某一同告上法庭。
90后:不是赠送是欠款
庭审时,被告李某居然向法庭出示了一张借条。她辩称,陆某为她买房支付的20余万元,是他之前的欠款。“我陪着他在工地上生活,也算挂靠在公司上班的。当时他答应年薪12万到15万,但其间并未支付过工资,所以后来买车的钱不是赠与,应该折算为工资。”李某称。
陆某则解释说“我对欠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借款早已还清,而且那20万本身就是我支付给她的。”据陆某在庭审期间陈述,他认识李某时,李某只有19岁,“衣食住行都由我负担,她一直没有工作,我们之间也从未有过工作隶属关系。”陆某当庭表示,这些年我给李某的钱是远远超过50万的,这些都有转账记录可以证明。
法院判决显正气: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属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那就意味着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请求返还的,应当予以支持。因为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至于李某主张的工资问题,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并未与陆某的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李某不属于其公司员工,所以其认为陆某给予的购车钱款是劳动报酬的说法不能成立。因此,陆某向李某赠与的购房款20余万元、购车款30万元均属于朱某与陆某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赠与数额已明显超出日常生活的需要,且陆某赠与时也并未征得妻子朱某的同意,故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最终判决被告陆某对赠与李某的行为无效,李某向原告返还财产50余万元。
案后简评: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作为“小三”,想依靠旁门左道获取利益不一定会得到你想要的结果,合法结婚才能保障自己的利益;作为出轨一方也经常落的个赔了夫人又折兵的下场;当然作为妻子和孩子是这种事件中最受伤的人!试问,上述案例中谁又是真正的赢家?我想,都没有,大家都各自失去了自己想要的,所以奉劝女性同胞们,要独立、自爱!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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