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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看错,服用藿香正气水开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8-05-15 法律服务网 2483

酒驾被查,辩称喝了藿香正气水

2015年9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吴卫东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被民警查获。经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吴卫东的血样中检出含量为每百毫升121毫克的乙醇,。后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重新检测,被告人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06毫克。

但是引起我们注意的是,被告人辩称,他在当天中午喝了一两左右白酒,下午喝了3支藿香正气液,由于自己没看说明书,所以对藿香正气水里含有酒精含量并不知情,那么计算酒精含量时就不应把藿香正气水中的乙醇含量算在内。他的辩护人也提出,服用药品等非酒类物质等引起的体内酒精超标不应当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二审判决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认为:被告人吴卫东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服用药品等非酒类物质等引起的体内酒精超标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信。遂判决被告人吴卫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宣告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之后被告对原判决,提出了上诉。

 

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发当天喝了含有乙醇的藿香正气水,原审判决未能查清藿香正气水对吴卫东体内乙醇含量有多大影响。适用法律错误,服用药品等非酒类物质等引起的体内酒精含量超标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不能认定吴卫东有罪。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也认为,吴卫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处罚。首先在犯罪事实认定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之间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上诉人吴卫东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本案中有证据证实吴卫东案发当天中午饮酒,即使其辩解当天服用了含有乙醇的藿香正气水,但根据刑法规定、立法原意、相关司法文件规定及精神,不影响对其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所以法律适用也正确。加上本案鉴定意见和办案程序均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所以最终盐城中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通过上述概念不难总结,危险驾驶罪通常包括我们俗称的“飙车”、“酒驾”“超载”、“运输危险品”等行为。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认定标准,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它以人酒后的行为能力,做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该如何界定酒驾中的“酒”

对危险驾驶罪条文醉酒驾驶机动车中“酒”的理解,不应限于白酒、啤酒等酒类,而应根据立法目的和本义理解为乙醇酒精;对“醉酒”亦应理解为明知是含有乙醇的物质而服用致使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了刑法要求的醉的程度,处于醉酒的状态。本案中被告人到底只是饮用含有酒精的藿香正气液药水还是饮用白酒后又服用含有酒精的藿香正气液药水,致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并不影响对其以危险驾驶罪的判定。我们要知道这样的立法目的不是为了查而查,而是为了您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各国齐治“酒驾”

在加拿大已经通过立法对20岁以下和反复酒驾司机加大了打击力度;而在美国甚至规定给有醉驾记录的车主必须使用黄底红字的特殊牌照;韩国政府对《道路交通法》中有关“禁止醉酒驾车”的条文进行了数次修改,并不断加大处罚力度。在2009年10月起实行的新条文中,“酒后驾驶及拒绝酒精检测”的处罚规定由此前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和500万韩元(1美元约合1182韩元)罚款,提高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00万韩元以下罚款。

 

案后简评:

笔者认为,本案最主要的焦点在于被告人服用含有酒精含量的藿香正气水是否影响对其危险驾驶罪的认定。试想在实践中,如果对于含有乙醇的饮品不作追究的话,那如果有人在喝酒后故意饮用含有乙醇酒精的饮品、药品借以逃避处罚,在技术上又很难精确区分酒与饮品、药品各自乙醇的含量的话,将给办案人员带来很多侦查与取证上的困难。

 

酒场上人情难却,

事故后法不容情。

切不可,

家庭事业皆成功,

酒驾意外全成空!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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