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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背后涉黑团伙案今日一审宣判

2018-05-15 法律服务网 1680

“辱母案”案情回顾

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在苏银霞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遂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也四次拨打了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2016年4月14日,又有 10多人为催债多次骚扰女企业家苏银霞的工厂,并辱骂、殴打苏银霞。苏银霞的儿子于欢目睹母亲受辱的场面后,气愤地从工厂接待室的桌子上拿到一把水果刀开始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一时间人们议论纷纷,觉得判重了。2017年5月27日,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微博直播的方式发布庭审信息最终二审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2018年1月6日,于欢故意伤害案入选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2018年2月1日,案件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可见该案的受关注程度。然而轰动一时的“辱母”案虽然告一段落,但是其背后的涉黑案才刚刚开始……

 

吴学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作恶多端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4日,被告人吴学占成立冠县泰昌投资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山东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事高利放贷、借用资质投标建设工程等业务。2010年1月至2016年5月,吴学占以冠县泰昌投资有限公司或冠县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依托,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领导被告人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吴学占为组织者、领导者,赵荣荣、李忠为积极参加者,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为其他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以吴学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高利放贷、强揽其他公司已中标工程、强行违规建设加油站、违规开发小区楼盘和商业街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牟利,并用牟取的利益向组织成员支付报酬,向因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受伤或死亡的组织成员支付医疗费、子女抚养费等。为维护组织利益,以吴学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强制侮辱妇女、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等9起犯罪,并通过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破坏公司、企业、国家机关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在冠县东古城镇区域内造成严重影响。此外,吴学占、李忠个人还分别实施了故意伤害、强奸犯罪,社会影响非常恶劣。

 

涉黑团伙案今日宣判,吴学占获刑25

今日上午9点,“于欢案”背后吴学占团伙涉黑案在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制侮辱妇女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学占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赵荣荣、李忠、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20年至2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0万元至6万元不等的罚金。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博、严建军、程学贺、张书森、么传行2年2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根据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部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学占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依法追缴、没收。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的规定,被告人吴学占所组织、领导的犯罪组织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吴学占是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赵荣荣、李忠是积极参加者、骨干成员,郭树林、郭彦刚、吴风磊、林飞、吴洪艳、杜建岗、吴风志等是其他参加者。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自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该案很可能上诉到二审程序,届时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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