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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醉亡,同饮者担责吗?看情况!

2018-05-15 法律服务网 1696

中国的酒桌文化也属于中国特有的社会文化的一部分,源远流长。早在汉字成熟之前,中国人就已经掌握了酿酒技术。酒在中国的地位甚高,从古至今这种能让人暂时忘记烦恼,让人神经中枢兴奋的物质更多时候承载的可是亲情和友情——正所谓“劝君更尽一杯酒 西出阳关无故人”。

但是与酒文化一样历史悠久的便是我国的敬酒、劝酒文化。在当代中国,劝酒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似乎越来越严重,甚至大多具有强制性,多发生在官场、职、商场,原本简单的人际交往,因为特殊的酒文化搞得复杂难测,甚至在法治社会的今天还会引起很多法律纠纷。

男子喝酒醉亡,家属起诉同饮者

王丹与刘元等11人均属某水电站员工。2016年11月7日19时许,刘元等6人在宿舍相约喝酒,而后邀请王丹也加入喝酒。21时许,王丹又被邀请到陈东等5人的酒局喝酒。晚上十二点左右,醉酒的王丹被同事送至5楼职工宿舍休息。第二天早上,单位工同事发现王丹身体不对劲后,便立即将王丹送往医院救治,但经医生检查发现王丹已死亡。

后经甘肃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王丹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平均含量为365.11mg/100ml。王丹亲属认为,是因为刘元等人与王丹喝酒,致使其醉酒才引起的死亡。于是王丹家属到法院起诉刘元等人,要求该11人应连带赔偿王丹家属死亡赔偿金、抚养费、医疗费等费用的80%,即62万余元。

 

法院判决:同饮者不担责

甘肃定西临洮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王丹亲属的诉求。宣判后,王丹的家属提起上诉。之后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视角

本案为何最终法院没有支持王丹家属的诉讼请求呢?

首先,王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他的死亡主要是因为其在聚会喝酒过程中,不能理性控制饮酒,导致过量饮酒。聚会过程中,饮酒者与王丹之间仅仅是情谊关系,彼此之间没有法律关系,且在饮酒过程中,并无证据证明同饮者对王丹有恶意灌酒的行为,使受害人陷入危险境地,喝酒行为纯属王丹自愿,因而不能建立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法定救助义务。

其次,我们还注意到王丹醉酒后,其他饮酒人将其安全送到宿舍休息,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此外,王丹死亡后,家属始终未对其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没有证据显示王丹的死亡与刘元等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酒桌上的朋友们注意了!4种行为须承担法律责任!

1. 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一些类似“不喝就是不给面子”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

2、是否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继续劝酒。

3、是否在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自控能力时将其送至医院或家中。

案例:2016年3月25日晚上六点多,东莞男子朱某新下班后到一家快餐店吃饭,并自带一小瓶白酒喝。后因快餐店吃饭顾客较多,地方不足,店老板陈某、戴某安排朱某新与店老板请客的一桌客人一同吃饭,其中有朱某新的同事,也有陌生人。当时朱某新已将自带的白酒喝的只剩下半杯。席间,同桌的人一直向朱某新劝酒,使朱某新在20分钟内喝掉了两小瓶劲酒及大量啤酒。当晚8点20分左右喻某等人将其扶回宿舍,但无人照顾。朱某新工友下班后,发现朱某新口吐白沫、脸色不对,于是紧急将其送往医院,到医院发现朱某新已经死亡。

朱某新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的成年人,理应清楚其过度饮酒的严重危害,而其本人却罔顾自身安全饮下大量白酒、“劲酒”和啤酒,应对其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但是六个同饮者看到朱某新的状况也能意识到其已醉酒,按理应该送去医院,并且不该劝酒,但是他们并没有将醉酒的朱某新及时送医,导致朱某新因醉酒呕吐堵塞气管窒息死亡,所以六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胡某、刘某分别赔偿66000余元;戴某、喻某、陈某、谢某分别赔偿26000余元。

 

4、是否劝阻酒驾的发生。

案例:2017年1月的某天,阳春市某镇某村男子张某家中砌灶,请李某进行砌灶作业。当天张某家中砌灶作业完成后,先后邀请李某、陈某、钟某、林某、彭某等一起吃饭、饮酒。24时左右,彭某从大门出去。过了10分钟左右,他们发现彭某没有回来,便分头寻找,后发现彭某深夜醉酒驾车在一水渠摔亡。

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应当具备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明知酒后驾驶车辆属违法行为,仍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张某、邱某、钟某、林某、陈某在彭某起身出门后,未积极留意、关注彭某的去向,未尽到提醒、劝阻的义务,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以帮助,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负相应的责任。

最终,阳春市法院酌定彭某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为90%;被告张某、邱某、林某、陈某、钟某等五人根据各人的过错程度,被告张某承担3%的责任,被告邱某、林某、陈某各承担2%的责任,被告钟某承担1%的责任。

“喝酒免责书”真的能免责吗?

正是有了上述同饮者承担部分责任的案例发生,有一段时间甚至流行其了签“免责书”再喝酒的潮流,但是免责书能免责吗?答案当然是不能。这和民法中签订合同时要双发合意可不一样,就像某人同意你杀他,试问你杀了他后能免责吗?这种免责承诺书显然已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不具有法律效力。

 

笔者心语:

俗话说:小酒怡情,醉酒伤身,凡事应该有个限度。作为成人,自己首先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作为朋友,应该意识到:只要感情有,喝什么都是酒。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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