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7 法律服务网 7018
【前言】
过继是我国民间从旧社会延续至今的一种传统习俗,特别是在广大农村,过继行为还大量存在。过继是指没有儿子的夫妇,为了所谓的延续香火、传宗接代,以亲兄弟、堂兄弟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合法?过继的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过继的子女应该向生父母还是过继的父母尽赡养义务呢?
【过继合法嘛?】
从法律角度看,这种过继的行为以重男轻女、传承香火等封建伦理观念为基础,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并不承认这种关系。
对于此类过继的儿子的继承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即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因此想要搞明白过继的问题还是先要搞清楚过继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收养关系。
【如何判断是否成立收养关系?】
如以收养是否依法成立为依据,可将收养分为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依照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成立的收养为法律收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当事人以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为事实收养。中国有条件地承认事实收养。
事实收养未经法定程序,当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鉴于我国的具体情况,在有关收养的法规和政策颁行前(即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颁布前),成立收养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事实收养并不违法。在收养法规和政策颁行后的事实收养,则是违法的,是否成立事实收养关系需要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中进行裁判。
【收养关系成立后有何效力?】
养父母以及近亲属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养子女从此取得了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近亲属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消除。随着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建立起拟制血亲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也就是说,收养关系的建立,不仅使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消除,而且其效力涉及到养子女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关系的消除。
通俗来讲,当一个孩子被“过继”给另一个家庭,并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时,在法律上他就不是他生父母的孩子,而是养父母的孩子,他可以继承养父母家的财产,并负有在养父母年老时赡养养父母的义务,而不是赡养生父母的义务。
【收养关系如果中途解除会发生什么?】
1、 对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后果
收养关系解除后,其权利义务关系即行解除。
2、对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后果
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是否需要赔偿?】
1、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能要求补偿,但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2、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3、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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