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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2020-03-11 法律服务网 1482

咨询人张女士与其前夫在2019年7月协议离婚,当时双方订立了一份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对财产处理作出约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子归张女士所以,轿车归其前夫所有,双方各自存款、债务自行处理。

而今年过年期间,前夫多次联系张女士,要求重新订立离婚协议,将房子、车子所值市价平分,并称当时订立离婚协议时,自己受到了张女士姐夫的胁迫,要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女士来电咨询,一方在订立离婚协议后,认为不公平的情况会如何处理?双方当时订立的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又如何?

【律师说法】

离婚协议实质上是附条件的合同,生效的前提便是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以及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之规定,离婚协议作为男女双方关于离婚后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并准许双方离婚后,对双方都具有法律效力。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双方因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但若无证据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则人民法院会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规定,因离婚协议订立未满一年,张女士的前夫以“受胁迫订立离婚协议”为由,要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可以的。但其需要提供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证据。同时张女士与前夫的离婚协议未经法院撤销的,是有法律效力的,对双方都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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