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19 法律服务网 1725
基本案情:
李先生来电称,其系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双方约定共同出资购买一辆货车,公司出资70%,李先生出资30%(6.5万元)。公司承诺李先生可以随时拿回出资额,但现在李先生向公司提出,拿回自己的购车时的出资额,公司却回复说必须等车子卖掉后才能给钱。刚好李先生收回来一笔业务款50余万,问能不能从业务款中扣除6.5万元后将剩下的款项交给公司?据李先生说,该笔业务款是公司客户交给他的运费。
律师解答: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合作协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主张权利。如果合同有约定李先生可以随时拿回资金,那么李先生就有权要求公司购买李先生的合伙份额。如果没有约定,但是李先生有证据能够证明对方有预期违约的行为,那么可以解除合同,向法院起诉公司,同时申请保全该笔业务款50万元。
然而,李先生不能直接行使留置权。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的50余万是员工替公司收回来的业务款,并不是与公司间签署的协议有关的款项。因此,不能留置。
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李先生可以根据抵销权,与公司进行抵销。李先生对于公司负有交付业务款的义务,现李先生向公司提出拿回购车出资额,公司应根据双方的约定将购车出资额返还给李先生,同样属于给付金钱的义务,因此可以抵销。
因此,李先生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能够行使债务抵销权。
相关法律: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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