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19 法律服务网 1738
“表情包”是网络聊天中必不可少的神器,相信大多数人的手机中都保存了各式各样的表情包。那么,加工使用表情包算不算侵权呢?
“葛优躺”表情包维权案例获赔75000元
基本案情:演员葛优曾在电视剧《我爱我家》中扮演懒惰耍赖、骗吃骗喝的纪春生,在剧中其将身体完全摊在沙发上的放松形象被称为“葛优躺”,成为网络热词和表情包。
2016年7月25日,艺龙网在其新浪官方微博号“艺龙旅行网”中发布了“葛优躺”的配图微博,以图片配台词的形式,介绍“葛优躺”,代入与网站业务相关的酒店预订。
葛优诉称,该旅行社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在文章中大量使用其肖像图片,侵犯了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请求判令艺龙网公司在其新浪微博“艺龙旅行网”账号中置顶位置向葛优公开赔礼道歉不少于30日,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艺龙网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了多幅系列剧照,并逐步引导与其业务特征相联系,最终将“葛优躺”图片的背景变更为床、浴室等酒店背景,附艺龙网宣传文字和标识、二维码,虽然上述方式并不能使网友认为葛优为艺龙网公司进行了代言,但仍有一定商业性使用的性质,且该微博还同时使用了一张葛优此前的单人广告照片,故艺龙网公司在涉案微博中的使用行为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葛优经济损失7万元,支付其维权合理支出5000元,以上共计75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艺龙旅行网”微博账号,针对未经许可使用原告葛优剧照及照片的行为公开发布致歉声明,置顶72小时,三十日内不得删除;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如不能履行本项判决,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开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艺龙网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说法:将他人肖像制作成为表情包进行宣传,擅自用于商业用途构成侵犯肖像权。即使不用于商业用途,但将他人肖像制作成为表情包进行丑化侮辱也涉嫌构成侵权。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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