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19 法律服务网 1227
王女士才刚离婚,就有一个名叫“郝多钱”的人找到她说,王小妹的前夫之前从自己这里以买房的名义借了50万,现在前夫还不上钱,王女士也有偿还责任。询问过前夫才知道,这笔钱早就被挥霍一空了。走投无路的王女士在线求助,自己真的有还债责任吗?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律师说法】
王女士其前夫虽然在婚姻期间的债务,王女士能够证明这笔债务超出家庭生活需要或者没有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家庭的开支,王女士可以不用承担这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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