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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刑罚,被告人给法院寄去了自己的“火化证”?

2021-02-26 法律服务网 1105

【案件回顾】

被告人陶某涉嫌骗取他人财物185万元后被查处,依法逮捕后,陶某申请了取保候审。然而,法院决定开庭前不久,却收到了陶某朋友寄来的一封信,信中说陶某因病去世了,无法出庭接受调查。随信一起寄来的还有陶某的户口注销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殡葬服务收费收据、火化证等。该案法官收到后,依法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发现存在公章不规范,票据模糊等疑点。于是发函给侦查机关要求核查,最终发现陶某正在上海某家医院就医,生命体征也很稳定。被告人陶某后来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

被告人毛某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毛某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一万元;未退赃款计人民币一百八十五万元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法律适用】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陶某原本只是触犯诈骗罪,但是在取保候审期间又故意犯新的罪,其行为扰乱了司法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法院对这种“罪上加罪”的行为依法应予以从重惩处。所以在此提醒,虽然“自由诚可贵”,但是切勿尝试挑战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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