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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到期,又要支付租金?

2021-02-26 法律服务网 1458

【案件回顾】

朱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一处房屋和院落租给朱某做为厂房使用,租期为2019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8日止,年租金22万。合同签订后,王某将房屋交付给朱某使用,朱某向王某支付了租金14万元。后来合同到期后,王某要求朱某搬离房屋并支付剩余租金8万元。朱某遂将机器搬至院落,2020年9月17日才将所有的机械搬离,把钥匙交还给王某。现王某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剩余欠款支付租金8万元,并支付合同期外占有房屋的租金10万余元。而朱某辩称房屋租赁到期之后就将全部机械搬离房屋,不应当承担后续的租赁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认为朱某虽然将机械搬离房屋,但依然堆放在院落,并没有向王某交还钥匙,所以应当承担租赁期间欠款8万元和2020年3月8日至9月17日的房屋租赁费用。

【法律适用】

《民法典(合同编)》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民法典(合同编)》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在租赁合同到期以后,承租人没有继续要租赁房屋的意愿,应及时将自己的物品取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以免额外支付不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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