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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养孩子未办手续,离婚时法院不处理孩子抚养权!

2021-04-12 法律服务网 1228

【案件回顾】

周某和郑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没有能够生育小孩。2015年5月份,周某经别人介绍说某村有位女子即将生产,并且打算将小孩“送人”。周某夫妇便托人打听到了该女子的家庭住址,遂和该女子家人协商一致,在其生育后将孩子抱回来抚养,但是一直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近年,周某夫妇二人感情破裂,周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要求收养的孩子由自己抚养,并向郑某主张孩子的抚养费。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定周某和郑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周某和郑某离婚,由于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在离婚纠纷中不予处理。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周某夫妇和抱养的孩子在法律意义上并未形成收养关系,因此也不存在法律上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法院按照周某的意思,将小孩的抚养权判决给一方,并由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就等于是强加给他们的责任,于法无据。

离婚案件首先要考虑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在本案中周某夫妇与小孩本身就不存在法律上认可的父母子女关系,所以在离婚时就谈不上小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故法院做出了不予处理的决定。因此,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养子女的合法权益,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法律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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