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7 法律服务网 1220
【案例一】
牡丹江市东安区宋某在小区内骑行电动车时,为躲避尚某的宠物狗导致摔倒在地并受伤,双方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尚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
庭审中,法官了解到尚某在遛狗时并未给狗拴上牵引绳,任由宠物狗冲到马路中间,由于当时天色已晚,光线不佳,宋某在骑车中被突然冲出的宠物狗吓到,躲避不慎摔倒才引发纠纷。经法官耐心向双方释法明理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尚某同意给付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等共计4.3万元。
【案例二】
江门市蓬江区梁先生晚饭后带着自家的宠物狗出门散步,宠物狗跑出路面刚好被潘某驾驶的车辆碰撞。梁先生迅速报警,交警赶到现场处理该起事故,经过一轮协商,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意向,交警认定:司机潘某不存在违法违规的驾驶行为。次日宠物狗由于伤情严重无法医治被采取安乐死。双方对于赔偿无法协议于是狗主人将司机潘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合计1.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司机的驾驶行为不存在过错。狗主人遛狗时因没有给狗拴绳,致使犬只脱离控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狗主人未采取安全措施管理不善,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对于狗主人的全部诉求,法院均依法予以驳回。
律师说法
饲养者遛狗不栓绳属于违法行为。2021年5月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根据民法典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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