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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爆红就凉凉?中国“失德”明星参拜靖国神社遭封杀

2021-08-20 法律服务网 3406

事件简介

张哲瀚因出演《山河令》等电视剧逐渐被大家所熟知。 2021年8月,有网友爆料称,张哲瀚在2019年年底曾参加朋友在日本乃木神社举办的婚礼,并与主张分裂中国“支持西藏独立”、否定南京大屠杀的印尼前“第一夫人”黛薇夫人合影。而早前他还发布过在靖国神社里开心合影的多张照片,引发巨大争议。

2021年8月13日,张哲瀚在微博发布致歉声明。同日,徐福记中国官微、安克官微、水星家纺官方微博、梦幻新诛仙手游官方微博相继发文,即日起终止与张哲瀚的所有合作关系。8月15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公告  ,要求会员单位对张哲瀚进行从业抵制。

靖国神社是什么地方?为何张哲瀚事件引发巨大争议?

在中韩等亚洲国家民众眼中,靖国神社就是日本右翼和保守势力否认侵略历史、美化丑恶战争的代名词。它是日本军国主义发动对外侵略战争的精神工具和象征,靖国神社供奉有14个对那场侵略战争负有严重罪责的甲级战犯。演员张哲瀚的行为存在严重不当,不仅伤害民族感情,而且对其受众中的青少年群体带来恶劣的不良影响,作为公众人物未能起到良好的带头示范作用。

律师说法

明星商业代言合同一般都会有一些基本条款,品牌方一般会要求代言人在代言期限内不得存在可能对品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酒驾、醉驾、出轨、立场问题等不良行为、言论或事件或其他破坏社会公序良俗行为。演员张哲瀚的不当行为导致其代言的品牌纷纷解约、可能将面临巨额赔偿。除此之外还面临着演艺行业的从业抵制。2021年 3月1日实施的《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演艺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的从业规范,规范包括10项义务性、责任性条款以及15项禁止性条款。对违反从业规范的演艺人员,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道德建设委员会评议结果,监督引导会员单位在行业范围内实施自律惩戒措施。根据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别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

律师提醒

公众人物占有更多的公共资源,言行会对社会有一定的影响力,理应承担更多社会责任,更应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

法律适用

《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演艺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文艺表演工作所必需的文化修养、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并遵守以下要求: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文化、演出行业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

(二)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壮大正能量,做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新时代文艺工作者;

(三)热爱文艺事业,恪守艺术品格,维护中华文化立场,弘扬中华美学精神,坚守文艺审美理想,严肃认真对待创作表演,努力提升艺术质量,拒绝用是非不辩、低级庸俗、粗制滥造的作品或宣传误导观众;

(四)遵守社会公德,言语文明,礼貌待人,立正守身,以身作则,注重陶冶品德,加强道德修养,珍视和维护个人职业声誉,积极树立正面形象;

(五)坚守契约精神,依法依约履行经纪合同、代言合同、演出合同等各类合同;

(六)尊重合作团队与合作对象,尊重编剧、导演、舞美、服化道等各部门的艺术创作,尊重全体演职人员的共同劳动,积极配合合作团队合理的工作需求;

(七)遵守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树立和强化著作权保护意识,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

(八)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助力公益事业发展,自觉践行社会责任;

(九)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自觉抵制扰乱社会秩序、恶意攻击他人等不文明行为;

(十)依法依规应当遵守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演艺人员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三)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四)组织、参与、宣扬涉及淫秽、色情、赌博、毒品、暴力、恐怖或者黑恶势力等非法活动;

(五)因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恶意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六)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七)在营业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或者以违背伦理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进行演出吸引观众;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

(九)以欺骗、隐瞒等方式恶意违反或不履行合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取消演出、不履行合同,或者擅自变更已经审核批准的演出内容;

(十)发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歪曲历史事实、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等不当言论,或者发布不实信息,煽动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十一)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等合法权益;

(十二)违反广告代言相关法律法规,或以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十三)通过违反保密协议、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四)其他违背伦理道德或者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对违反从业规范的演艺人员,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道德建设委员会评议结果,监督引导会员单位在行业范围内实施以下自律惩戒措施:

(一)进行批评教育;

(二)取消参与行业各类相关评比、表彰、奖励、资助等资格;

(三)根据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别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

(四)协同其他行业组织实施跨行业联合惩戒。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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