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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在家办公遇害算工伤吗?

2021-08-20 法律服务网 1223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份,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开始执行弹性工作制。6月18日上午,黑龙江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员工柴媛居家办公期间,被逃窜至龙凤小镇小区的犯罪嫌疑人靳谋杀害,靳谋在逃亡过程中失足坠楼身亡。家属整理受害人遗物时发现,6月18日上午受害人一直在处理工作事务,就在案发前几分钟,她还将一份周工作总结发送至部门微信群中。家属认为,柴媛在居家办公时遭遇意外,应该被认定为工伤,随后为其申请工伤认定。2020年9月黑龙江省人社厅、大庆市人社局均认为“柴媛被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无因果关系”,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月,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作出判决,二被告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其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判令大庆市人社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对于受害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并无争议,主要争议点在是否“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法院在判决书中所言: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职工受到的暴力等意外伤害与其履行工作具有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除了是暴力等意外伤害与职工工作内容之间的因果关系,还可以是暴力等意外伤害与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处的特定工作环境之间的因果关系。若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处于特定环境,又因为身处该特定环境而受到了暴力伤害,也应认定该暴力伤害与该职工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

法律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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