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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取走自己1.8万元电脑谎称未取被刑拘

2021-10-19 法律服务网 1181

案情简介

北京张先生网购了一台1.8万元的笔记本电脑,快递员小李因配送时间问题,电话与张先生沟通后将笔记本电脑放在快递代收点。张先生却联系小李称快递没收到,快递员小李问了代收点超市收银员后得知,快递已经被一名男子取走。情急之下快递员小李报警了,通过民警查看监控发现取走快递的人就是张先生本人。经询问,张某系因快递员没把东西送自己手里心生不满,遂自行取走快递后又谎称未签收。目前张某因涉嫌诈骗已被刑拘。

律师说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张先生利用网购快递流程漏洞谎称未收到货,进行恶意投诉迫使商家或快递公司赔偿、补发等行为已涉嫌诈骗。涉嫌诈骗罪,应当按照诈骗数额及犯罪情节定罪量刑,如果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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