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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造谣者被刑拘!

2021-12-02 法律服务网 1195

案情介绍

吴某飞(网名:“飞哥在东莞”)下载一女士和其外公在外面游玩的照片,并虚构编造“富豪娶少妻”这一事实,通过图文并茂的方式将这则消息发布在网络平台,来刻意吸引粉丝。消息发布后引发了大量关注,并且还导致该女士发布了辟谣声明。11月23日,吴某飞因编造、传播虚假消息,诽谤他人,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吴某飞为达到吸引粉丝的目的,刻意捏造了“富豪娶少妻”这一事实,并且将这则虚假消息在网络平台发布和传播的这种情形,属于捏造事实来诽谤他人。并且该虚假消息在网上引发了大量关注,严重的危害了网络社会公共秩序,所以才会被公安机关依法刑拘。

 

律师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网民都不应该去捏造事实和散布一些虚假消息,来扰乱网络秩序,否则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希望各位网民们能够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一起来营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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