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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指使他人强奸室友,自己却被强奸

2022-04-18 法律服务网 1284

【基本案情】

张某和同寝室的女生陈某发生矛盾,张某就对陈某怀恨在心,想报复她,于是,张某就把陈某的照片发给网上找的一个男生刘某,指使刘某晚上潜入她们的寝室去强奸陈某,张某还打给对方1万块钱。

结果半夜的时候,陈某因为肚子痛去了校医院。刘某进入寝室后,发现宿舍里只有一个女生,这个女生实际上是雇他实施强奸的张某,刘某也没有看清脸,就对张某实施了强奸,而且强奸得逞。事情发生后,张某就报案了。

这个案例引起了大家的热议,指使他人强奸别人,他人却强奸了自己,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说法】

在我国如果教唆他人强奸,根据我国法律相关的规定,教唆人和被教唆人都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强奸他人的行为都是构成犯罪的,所以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一般处最低三年、最高十年有期徒刑。如果强奸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会加重处罚。如果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强奸,教唆人会被从重处罚。

案例中张某指使刘某强奸别人,应张某的指使实施强奸行为,却因对象认识错误将张某强奸。这种对象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其行为侵犯了强奸罪所保护的法益,即妇女的性自主权,因此,本律师认为刘某的行为应当是构成强奸罪的。

张某存在教唆的不法行为,并引起刘某产生了奸淫意图进而实施了强奸行为。虽然存在张某所教唆并希望发生的对象陈某被奸淫的事实与刘某最终所实现的对象张某被奸淫的事实不一致,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张某的教唆行为使得刘某产生了奸淫妇女的意图,并实施了符合强奸罪构成要件的奸淫行为,并且张某对刘某实施奸淫行为、导致妇女性自主权受到侵害的后果是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的,本律师认为张某对陈某构成强奸预备的教唆犯。

张某既是指使行为的发起者,也是该行为的受害者,有观点认为,张某指使流氓实施强奸的行为对其个人而言属于自损行为,因此张某对自己被强奸的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

也有观点认为,自损行为,字面含义便是自己侵害自己法益的行为,而不是由他人实施的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如自杀、自伤、自己损害自己所有的财物等。当然行为人的自损行为应限定在损害自己法益的范围内,不能因自损而同时危害国家、社会或者他人的法益。结合本案的基本案情,张某被刘某强奸后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显然张某对自己性自主权被侵害是持“非自愿”态度的,而自损必须是“自愿”损害自己的法益。张某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自损行为。因此,在该案中,陈某没被刘某强奸纯属运气,张某有主观故意,有客观行为,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问题往往很难找到一个标准的答案,每个人的观点都会受到学识、办案经历、办案经验等条件的制约,实务中,我们需要在有理论基础的前提下,去尽量全面地考虑社会效果、实际操作以及情理上的问题。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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