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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店不扫场所码算“隐瞒行程”吗?

2022-04-19 法律服务网 4763

案情介绍:

1.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进入饭店等场所前打开健康码“扫码登记”是不是法定义务?

2.个人不配合“扫码登记”会涉及违法犯罪吗?算不算故意隐瞒行程?

3.有关场所未认真落实“扫码登记”等措施哪些人需要担责?

4.可能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

 

律师说法:

1.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到店后进行健康码“扫码登记”是疫情防控的要求,也是每个人在防疫特殊时期的法定义务。

2.我们认为,不“扫码登记”不一定就是“隐瞒行程”,可通过事后主动报告或在有关部门向其调查时“如实说明”来进行“补救”。店方应敦促来店客人扫码登记。若怠于履责,轻则面临行政处罚,重则触及刑事违法犯罪;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可能面临民事追责。

3.进入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扫码登记”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措施,依法采取及配合相关应对措施是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定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单位及个人都是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四方责任”的主体。

4.落实到店扫码登记,包括两方面内容:客人到店应主动扫码登记;店方敦促来店客人扫码登记。履行后一方面职责的人员,包括饭店管理者和具体执行人,他们都应“守土有责”。

“管理者要做相应的安排;执行者确保执行到位。哪个环节缺位,哪个环节的责任人就应承担相应责任。”李曙明说,无论是否造成疫情传播,不落实“扫码登记”等政策都是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的行为,应得到及时纠正,有关部门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给予一定行政处罚。一旦造成疫情传播,或者有疫情传播的风险,则构成犯罪,需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五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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