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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女生被同学父亲性侵宿舍产子

2022-06-07 法律服务网 1288

【基本案情】

云南昭通一名上初一的16岁学生,在学校宿舍内分娩后大出血,宿管阿姨发现婴儿啼哭后,校方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女孩自述及其家属反映称:在校六年级上学途中曾遭同学父亲性侵后威胁,之后一共发生过三次。5月6日派出所接到村民黄某军报警称,其堂妹黄某某被同村村民强奸,公安局受案并立即展开调查,于5月7日立案侦查,经查蔡某洪有重大嫌疑,已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警方已提取蔡某洪的DNA与新生儿做比对,案件正在调查中。

事发时女孩仅仅六年级,嫌疑人蔡某将面临哪些刑事处罚?因为强奸生下的孩子,应该由谁抚养呢?

【律师说法】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根据受害者陈述,蔡某洪实施了3次强奸,胁迫未成年人发生关系,致使女孩怀孕、分娩时大出血等严重后果,若能认定,则可按“强奸妇女情节恶劣”,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新生儿虽因侵害人的违法行为所生,但仍应以非婚生子女看待。从保护人权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其权利应受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小律提醒】

在此类案件中,如果法院确认存在强奸犯罪的情况下,由于被害人怀孕生子是因强奸犯的侵害所造成的结果,如果承认强奸犯对强奸所生子女的抚养权,无疑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不利于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在实践中,此类案例更多的是以受害方取得抚养权告终。此外,受害方也是有权要求施害方支付抚养费的。

【法律适用】

《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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