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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03万买的房子竟是“凶宅”

2022-06-08 法律服务网 967

事情简介

郭女士在2020年买了一套二手房屋,过户后发现该房屋2013年发生了传销组织成员非法拘禁伤人致死的案件。得知此事后郭女士便想退房,与对方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提交了一系列证据,证明了被告在卖房时刻意隐瞒了这些重大信息。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择吉而居是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应当予以尊重和遵守,判决撤销原被告及房产中介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中介费等各项费用,原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将案涉房屋及车房过户给被告,过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律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案中的被告明知该房屋内发生过凶案,但是却并未将这些重大信息告知给原告,而是选择刻意去隐瞒这些重大信息,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行为。故人民法院才会依法撤销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

小律提醒

如在订立合同时发现对方有欺诈行为时,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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