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方的名义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可否分给没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的另一方?

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也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协商或判决归属,不影响过户手续。

问:叶先生和罗女士婚后用家庭积蓄出资20万元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由于罗女士不是北京户口,不具有经济适用房购房资格。于是购房时使用的是具有北京市户口的叶先生的名义,房产证也办理到了叶先生的名下。目前夫妻俩因性格不合决定离婚,罗女士想取得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但叶先生以罗女士不具有购房资格,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而拒绝。叶先生的说法是否有道理?罗女士能取得该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吗?

答:叶先生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虽然罗女士个人不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但罗、叶俩人组成的家庭却具有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资格。俩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即使房产登记在一方的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叶、罗俩人均可以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如果通过协商或判决由罗女士取得房产,则双方持房产证和离婚协议书或者民事判决书即可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注意:对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限制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并不意味着夫妻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只归符合购房条件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