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时其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时,与买受人签订的预售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取得许可的可认定有效。
问: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时其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答: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时,与买受人签订的预售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取得许可的可认定有效。
问: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时其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答: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