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了离职报告碰上单位解散还能拿到补偿吗?

劳动者提前三十天提交离职报告,即使单位解散,因劳动关系解除是因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而非单位原因,故不享受经济补偿。

问:提前三十天交了离职报告,现在还在单位上班月底才正式离职。现在公司要解散,其他员工都有经济补偿,这种情况我还能拿到经济补偿吗?

答:您好,此种情况的关键在于,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和时间。

在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赋予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享有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其从法律性质上来说应属于形成权,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承诺,自送达用人单位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为劳动者单方解除权设置三十日的预告期,意在约束劳动者的辞职权,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时间以寻找替代的人力资源,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常用工秩序。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权利人一旦以法定方式行使,并且将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告知或送达了对方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便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双方即应受此约束。

此种情形下,由于劳动关系的终止并非是因为用人单位解散导致,而是当事人行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赋予的通知解除权所致,是不能获得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