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抵押合同后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债务人又将抵押的财产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时,债权人能否要求第三人将财产退给债务人?

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财产被债务人卖给不知情第三人时,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

问:签订抵押合同后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债务人又将抵押的财产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时,债权人能否要求第三人将财产退给债务人?

答:您好,现实生活中人们在将自己的财产作抵押后,由于还占有着抵押财产,就有可能出于各种原因而将抵押财产卖给他人。比如说甲向乙借了一笔钱,以其所有的一辆轿车作为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后来甲又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后来乙了解情况后便要求丙退回轿车。那么由于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车,而且该车抵押也没有进行登记,丙就无须理会乙的要求。对此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据此可知,以汽车、船舶等动产设定抵押的情况下,抵押权虽然在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时就已成立,但是最好还是进行一下登记,否则在出现不知情的第三方取得这些财产的权利时抵押权人的权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