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属于抵押财产吗?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处分时需一并处理,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问: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属于抵押财产吗?
答:您好,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因租赁、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处分时需一并处理,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问: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属于抵押财产吗?
答:您好,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