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属于抵押财产吗?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处分时需一并处理,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问: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属于抵押财产吗?
答:您好,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意味着您家阳台如果在产权证上标明面积,则属于您的专有部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处分时需一并处理,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问: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属于抵押财产吗?
答:您好,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