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房屋被翻盖后卖给他人,抵押权还存在吗?
抵押的房屋被翻盖后属于添附中的附合,抵押权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及于补偿金或共有份额,但不包括新增价值部分。
问:抵押的房屋被翻盖后卖给他人,抵押权还存在吗?
答: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添附物归第三人所有,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效力及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抵押人对添附物享有所有权,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添附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增加的价值部分。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人与第三人因添附成为添附物的共有人,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所称添附,包括附合、混合与加工。”房屋被翻盖后,即为添附中的“附合”,此时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上面法律规定的内容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