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防控,仲裁的裁决书已生效,企业能否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书已生效,企业不能提起诉讼,需依裁决执行。疫情不构成诉讼期限顺延的正当理由。
问:受疫情防控,仲裁的裁决书已生效,企业能否提起诉讼?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以及《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疫情虽然属于不可抗力,但企业复工不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企业复工与企业到法院去起诉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仲裁的裁决书已生效,无法提起诉讼的,需要依生效裁决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