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防控因素,公司能否用员工的带薪年休假抵扣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的工作日?
因疫情防控,企业不得擅自用员工带薪年休假抵扣延迟复工期间的工作日,需与员工协商一致。
问:受疫情防控原因,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延迟复工的规定,明确企业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点复工。对此,公司在未征得员工的同意下直接发消息通知员工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不用去公司上班,并且想用员工的带薪年休假抵扣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的工作日是否合理?若不合理,怎么维权?
答:您好,根据湖南省《关于延迟我省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之规定,要求延期复工,不是为了增加职工福利待遇,而是为了公共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用人单位依法具有带薪年休假的统筹安排权,职工无特别理由,应当服从单位的合理安排,体现劳动者遵守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责任。但是,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之规定,因受疫情防控原因,用人单位统筹通知安排员工年休假之前,应同员工协商一致,并考虑员工实际情况予以安排(比如能否优先在家远程办公、员工之间的公平等因素)。否则,用人单位直接通知员工用带薪年休假抵扣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的工作日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建议员工与公司先进行沟通,若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可向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劳动保障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