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裁决书已生效,企业能否提起诉讼?
企业因疫情防控延迟复工,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法院以裁决书已生效为由不予受理,企业需履行裁决结果。
问:企业的工作人员代表企业来电咨询企业与员工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案件的裁决书在1月23日(年前)收到。受疫情防控,企业2月17日才复工。对此,企业对收到的仲裁裁决书的结果不服,2月17日去法院起诉,法院以裁决书已生效为由不受理,咨询有什么办法可以提起诉讼?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以及《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疫情虽然属于不可抗力,但企业复工不属于不可抗力,且企业复工与企业到法院去起诉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企业2020年1月23日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在15天内到法院起诉,2020年2月17日企业才到法院起诉,已经过了提起诉讼的期限,法院不予受理,企业只能履行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