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内,婴儿患“新冠肺炎”,父母如何维权?
婴儿在月子会所期间感染新冠肺炎,合同中免责条款可能无效,可追究会所责任并寻求法律赔偿。
问:妻子在某医院生下双胞胎婴儿,出院时宝宝身体健康。为了妻子与婴儿的健康着想,与某月子会所签订了合同,把婴儿放在某月子会所照料。不料,月嫂照顾婴儿期内患有感冒,导致婴儿发烧。父母带着生病的宝宝到医院治疗被医生诊断感染了新冠肺炎,但传染源不清楚,咨询人和月子会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在会所照料期内,婴儿感冒、发烧,会所概不负责”,咨询如何维权?
答:您好,根据《民法典 》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之规定,若双方签订的合同系会所的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的内容明显免除其自身责任,该格式条款的内容可被认定为无效的。婴儿在月子会所感染了“新冠肺炎”,咨询人可以会所照顾不周或其他因素导致婴儿感冒、发烧的后果,追究其照顾不到位的违约责任。为此,建议咨询人与月子会所沟通处理,沟通不成,可携带相应的证据(保姆感冒或被确诊为“新冠肺炎”证明)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合理的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