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过长,合法吗?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上限,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一年期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问:劳动合同签订一年的工作期限,而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这个行为合法吗?

答:您好,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之规定,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是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而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三个月的行为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