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的效力等级问题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发生纠纷时应以地方性法规为准。
问:湖南省人大发布的地方性法规与某行政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里面的某一条款不一致,发生纠纷处理问题以哪份文件为准?
答:您好,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九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之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的效力,发生纠纷处理问题以地方性法规为准。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意味着您家阳台如果在产权证上标明面积,则属于您的专有部分。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发生纠纷时应以地方性法规为准。
问:湖南省人大发布的地方性法规与某行政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里面的某一条款不一致,发生纠纷处理问题以哪份文件为准?
答:您好,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九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之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的效力,发生纠纷处理问题以地方性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