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机构作出的人身伤情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是否需要给被害人?
公安机关在使用伤情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时,需向被害人送达《鉴定意见通知书》。
问:我被人殴打致伤,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公安机关介入要其去某一鉴定机构做伤情鉴定,鉴定意见是轻微伤,请问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是否需要给被害人?
答:您好,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二条:“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当有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之规定,若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用作证据使用的,需要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给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