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伤情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处理?

受害者对伤情鉴定结论不服,可向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补充或重新鉴定。

问:受害者被人用刀砍伤,报案后到公安机关做了人身伤情鉴定,鉴定结论是轻伤二级,但受害者认为人身伤情鉴定应该达到重伤,请问怎么处理?

答:您好,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一条:“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之规定,被害人对人身伤情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侦查案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