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政责任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可能面临行政拘留和罚款,若达到一定金额或情节严重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并被立案追诉。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政责任为: 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