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能否在招标之前向发包方出具放弃权利的优惠承诺书?
投标人不得在招标前向发包方出具放弃权利的优惠承诺书,否则中标无效;若合同已履行,承包人可拒绝执行并请求确认无效。
(1)法律规定,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的,中标无效;
(2)投标人在招标之前向发包方出具放弃权利的优惠承诺书,属于中标前的实质性谈判内容,中标无效;
(3)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双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发生异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放弃承诺书的利益,承包人可以拒绝,并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该行为无效。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投标人不得在招标前向发包方出具放弃权利的优惠承诺书,否则中标无效;若合同已履行,承包人可拒绝执行并请求确认无效。
(1)法律规定,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的,中标无效;
(2)投标人在招标之前向发包方出具放弃权利的优惠承诺书,属于中标前的实质性谈判内容,中标无效;
(3)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双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发生异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放弃承诺书的利益,承包人可以拒绝,并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该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