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能否在招标之前向发包方出具放弃权利的优惠承诺书?
投标人不得在招标前向发包方出具放弃权利的优惠承诺书,否则中标无效;若合同已履行,承包人可拒绝执行并请求确认无效。
(1)法律规定,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的,中标无效;
(2)投标人在招标之前向发包方出具放弃权利的优惠承诺书,属于中标前的实质性谈判内容,中标无效;
(3)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双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发生异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放弃承诺书的利益,承包人可以拒绝,并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该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意味着您家阳台如果在产权证上标明面积,则属于您的专有部分。
投标人不得在招标前向发包方出具放弃权利的优惠承诺书,否则中标无效;若合同已履行,承包人可拒绝执行并请求确认无效。
(1)法律规定,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的,中标无效;
(2)投标人在招标之前向发包方出具放弃权利的优惠承诺书,属于中标前的实质性谈判内容,中标无效;
(3)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双方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发生异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放弃承诺书的利益,承包人可以拒绝,并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该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