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材料涨价的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有何办法?

当合同约定材料涨价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时,若超出行业惯例比例,可依据《民法典》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

(1)合同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是有效的; 

(2)根据国际和国内建筑行业惯例,材料涨价均属于可调整价格,比例基点为10%-15%;

(3)如果明显超出该比例基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有关“显失公平”的规定,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4)请求撤销权的期限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