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发包人以“挂靠”为理由解除施工总承包合同或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防止发包人以‘挂靠’解除合同或确认无效,应聘用挂靠人并签订劳动合同,实施真实管理。
“挂靠”行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为规范公司管理,避免“挂靠”行为,应该聘用“挂靠人”(包括工地现场五大员)为公司职工,并签订劳动合同和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协议;总承包人要对工程项目实施真正的管理,主要是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方面的管理。
一般情况下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防止发包人以‘挂靠’解除合同或确认无效,应聘用挂靠人并签订劳动合同,实施真实管理。
“挂靠”行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为规范公司管理,避免“挂靠”行为,应该聘用“挂靠人”(包括工地现场五大员)为公司职工,并签订劳动合同和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协议;总承包人要对工程项目实施真正的管理,主要是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方面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