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快6个月时公司通知因经营调整解除劳动合同,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我没有签字同意,怎么要求补偿?

用人单位因经营调整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未签字不影响补偿要求。工作满半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补偿,未提前通知需支付代通知金。

问:我在公司工作快6个月时公司通知因经营调整解除劳动合同,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我没有签字同意,怎么要求补偿?

答:您好,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工作半年或以上按照一年计算。月工资指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工作不满六个月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还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作为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