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一个多月,公司提出不满足录用条件,要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关系,可以主张多大金额的赔偿?

工作一个多月被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若公司无法证明该条件,可主张违法解除赔偿。

问:工作一个多月,公司提出不满足录用条件,要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合同关系,可以主张多大金额的赔偿?

答:您好,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辞退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这种情况下一般是没有赔偿的。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试用期的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仍然辞退,属于违法辞退的行为,按照规定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