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前半个月口头通知解除合同,并称不支付补偿金,怎么办?

公司提前半个月口头通知解除合同且不支付补偿金,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依法维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问:公司提前半个月口头通知解除合同,并称不支付补偿金,怎么办?

答: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无故辞退员工,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建议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打牌仲裁委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