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在原单位工作, 公司辞退还能主张经济补偿吗?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工作的,与单位为劳务关系,公司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问:办理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在原单位工作, 公司辞退还能主张经济补偿吗?
答:您好,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退休后在公司继续工作,他们与公司是劳务雇佣关系。公司不需要依据《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双方签订了劳务协议,公司按照劳务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