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吗?

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全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无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问: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吗?

答:在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全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行为虽会导致转让人的合伙人身份丧失,但并未因此造成合伙企业财产的贬损。而一般意义上的声明退伙则会因合伙人退伙导致合伙企业的财产减少。故应将普通合伙人对内转让全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造成的退伙与一般意义上的声明退伙相区分。也即,上述情形无需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条的规定要求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只需适用《合伙企业法》第22条的规定,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