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视同工伤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抢险救灾中受伤、因工外出期间受伤及军人旧伤复发等情形,享受与工伤相同的待遇。
认定为“视同工伤”可以享受和工伤完全相同的待遇。不同于典型工伤认定的“三工原则”,视同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主要有四类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种情形下,认定视同工伤的关键点在于以下三点:
1. “工作岗位” 的界定:实务操作中一般认为只要突发疾病时,员工所从事的活动与工作职责、单位利益相关,即可认定为“工作岗位”,而不必拘泥于具体地点。家庭办公室、出差途中、工作间隙的短暂休息等都可能被认定为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2. “突发疾病”的界定:基于法律条文并未要求疾病与工作有关,实务操作中一般认为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的疾病都符合条件。但若证据显示疾病是长期累积、缓慢加重并在非工作场合爆发的,则可能不被支持。
3. “48小时”的起算与终止:起算时间在实务操作中一般认定为从医疗机构初次诊断的时间开始计算。如果从家中送往A医院,再转至B医院,通常以A医院的初次诊断时间为准。终止时间在实务操作中一般采用临床死亡标准。一旦超过48小时,即使之前已脑死亡,也极难被认定为视同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在实践操作中对此条的认定通常比较宽松,只要是出于维护国家或公共利益的目的,无论是否由单位组织,一般都会被认可,关键在于有证据证明其行为的性质。
三、因工外出期间受伤/失踪:在实务操作中只要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完全是在办理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事务时受到的伤害,一般会倾向于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四、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在实务处理中相对较少,主要争议点在于“旧伤复发”与新伤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
律师提醒:当发生视同工伤情形时,第一时间固定关键证据。突发疾病情形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保留通话记录和出车单。务必让医生在病历上清晰、明确地记载发病地点、时间、症状,特别是要写明“在工作时/工作岗位上突发”。 因工外出情形应保留出差审批单、车票、住宿发票等,证明外出属公务性质。抢险救灾情形应寻找目击证人、报警记录、媒体报道、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