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业主欠缴物业费,新入住业主需要承担吗?
新入住业主需承担入住前的物业费,但可向原业主追偿。
问:我购买了一套小区的二手房,当时卖主跟我讲物业费已经缴清,但等我入住之后,物业公司告知我已经积欠了两年的物业费,要我尽快缴纳,原来的卖主去了外地,根本就不接我的电话,请问我可以拒绝缴纳我入住之前的物业费吗?
答:您好,可以。根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物业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并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转让事项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