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以土地对外合作进行投资是否应当进行评估?

国有企业以土地对外合作进行投资时,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

    问:我公司属于经营房地产业务的国有企业,现拟将拥有所有权的市区某地块与开发商合作进行建设项目开发。请问是否应对土地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

    答:您好,是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同级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作出书面说明。”贵公司实际是以土地对外合作进行投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