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抵押后《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他项权证》由谁收执?
房地产设定抵押后,《房屋所有权证》由抵押人收执,《房屋他项权证》由抵押权人收执。
问:房地产设定抵押后,《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他项权证》由谁收执?
答:您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六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意味着您家阳台如果在产权证上标明面积,则属于您的专有部分。
房地产设定抵押后,《房屋所有权证》由抵押人收执,《房屋他项权证》由抵押权人收执。
问:房地产设定抵押后,《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他项权证》由谁收执?
答:您好,《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