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发包人支付完工程款,工期延误已得到发包方和监理方的同意,事后发包人可否向承包人主张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工程竣工结算后,若结算时已核扣工程款或豁免责任,发包人不可再主张工期延误违约责任;若未涉及,则两年内可行使权利。

问: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发包人支付完工程款,工期延误已得到发包方和监理方的同意,事后发包人可否向承包人主张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答:您好,若结算时已核扣工程款或豁免违约责任,事后发包人不能再主张,若结算时未涉及到工期违约责任,则结算协议签署后两年内,当事人有权行使。(工期延误有多种,有发包人责任、承包人责任、承发包双方责任,以及承发包双方中任何一方与第三方如分包、材料供应方的共同责任等,故最终结算时,当事人会对上述各种责任进行综合评估、协调后达成调解意见,明确各方对工期延误责任的处理,并一般写明“双方其它无争议”,此时当事人任何一方事后不能再提出工期违约索赔)